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
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前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前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前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