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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