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
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或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及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除提供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履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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