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同时承担公司内部监督机
构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 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本议事规则“以上”含本数,下同)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委员未过半数,或者独立董事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过半数及独立董事委员中具有会计专业人士以前,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设立以下程序,以审查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一)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是否提供非审计类服务);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资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有关规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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