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20:00:29 股吧网页版
恒坤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事件、事项、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部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应认定为“交易”的事项。

(三) 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 1 日内进行内部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