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层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其职权,依照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下述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五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进行此类交易属于 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则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其他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等;
(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无权决定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应遵守以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行政、业务的重大事件,每半年至少一次通过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三)向董事会报告年度计划及财务计划。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应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事先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