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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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中泰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所签订的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以下称“本次战略配售”)有关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及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料,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
1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投资”)
2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共赢58号员工资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管计划”) 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6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3 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共赢62号员工资
管计划”)
恒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申集
4
团”)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5
称“八亿时空”)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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