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4
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2025〕51 号《关于厦门恒
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坤新材”、“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问询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本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引用原招股说明书所列内容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1.关于客户集中...... 3
2.关于收入...... 30
3.关于采购和供应商...... 61
4.关于存货...... 75
5.关于非流动资产...... 81
6.关于技术研发...... 110
7.关于募投项目和生产用地 ...... 122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148
1.关于客户集中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客户 A1 销售的引进自 SKMP
的光刻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 13,756.04 万元、11,633.86 万元和 14,204.63 万
元;发行人与 SKMP 自 2025 年起更新约定,不再向客户 A1 销售引进 SKMP 的光
刻材料,相关材料由 SKMP 直接向客户 A1 销售;(2)发行人为客户 A1 光刻材
料的第一大供应商,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向客户 A 销售自产光刻材料的在手订单分别为 4,751.10 万元、2,011.40 万元、1,773.19 万元;(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客户 B 销售数量大幅增长、销售数量分别为 1,964.00 加仑、3,383.00 加仑、8,894.00 加仑,毛利率大幅下降,分别为 44.62%、38.49%、26.69%,主要系给予了客户 B 阶段性的价格优惠;(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客户 A、客户 B 销售金额大幅增加,其他客户未见明显放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客户减少数量分别为 2 家、9 家、9 家,报告期内累计销售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新客户包括客户 B4、客户 D、客户 H、客户 E5、客户 I,报告期内
收入未见明显增长,目前正在开发的主要客户有客户 J、客户 K,预计 2026年实现收入;(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 99.22%、97.92%、97.20%,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占比均值分别为 34.17%、36.22%、35.92%。
请发行人披露:(1)结合发行人与 SKMP 自 2025 年起更新约定的具体情况
等,说明发行人不再向客户 A1 销售引进自 SKMP 光刻材料的原因,结合最新在手订单及同比变动情况等,量化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影响,其他引进产品客户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及相关原因;(2)发行人向客户 A 销售自产光刻材料的在手订单逐年下降的原因,区分自产产品、引进产品,说明发行人在客户 A 供应商中的排名情况,客户 A 对发行人自产产品的需求情况,发行人相比其他供应商是否具备性能、竞争优势,发行人向客户 A 销售自产产品的在手订单情况及未来收入变动趋势;(3)结合发行人与客户 A 引进业务、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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