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供
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如适用);
(七)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应提前至少10日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公司子公司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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