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九)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允许其不及时偿还由此形成的债务;
(十一)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二)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期间占
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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