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
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项账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
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
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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