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包括公司本身提供担保的,不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其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的同意。
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
对外担保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被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判断,并按相关规定将担保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可以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
保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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