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当年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
项。
6.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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