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12号
致: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子公司珠海市龙图光罩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柯汉奇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