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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