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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赛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在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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