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等);
(二)债权性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委托贷款;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和初审,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编制投资实施计划,对投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总结。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部门为投资项目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召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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