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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6:15:09 股吧网页版
爱科赛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可以就关联交易的判断聘请律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股东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虽属于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
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尚未达到前款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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