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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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潘雨晨律师、沈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崧盈路 899 号公
司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
普通股股东人数 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16,814,12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16,814,12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67.582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7.582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73,754,38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 906,648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计算相关比例时已扣除上述已回购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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