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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以及《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及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股票价格的上限为 17.8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2月 11日公告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06,648 股,
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其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故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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