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
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担保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含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
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主要经办部门为财务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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