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九)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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