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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证券代码:688717 证券简称:艾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富、盛建富、闫强:
经查,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不准确。“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实际于
2023 年 12 月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但公司 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等信披
文件中均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二是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披露不及时。“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2025 年 7月 1 日,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显示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检查发现,该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即在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情况。
三是未披露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情况。2024 年 9 月公司农行募集账户
被诉前保全冻结 332 万元,2024 年 10 月解除。公司未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董事会秘书盛建富、财务总监闫强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新富、盛建富、闫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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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