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罗能源)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李新富(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新富先生。
根据增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增持人访谈以及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dynamic)、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公 布 与 查 询 网 站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zxgk.court.gov.cn/zhzxgk)、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以及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
据表》、增持人和公司的说明等资料,本次增持实施前,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
增持人持有公司 31,043,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0%;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56,096,0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增持人计划于《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增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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