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艾罗能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浙江艾
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1094 号)的决定,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40,000,000 股,
并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16,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4,144.059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8.400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55.940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99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3 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6 个月,限售股数量为 28,815,633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18.01%,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年 5 月 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除实控人以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承诺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自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新增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如减持,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且本承诺人承担因违规减持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持股低于 5%的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杭州桑贝、杭州百承、聚贤涌金)
“(1)自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本承诺人上述锁定承诺同时终止。
(2)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在申报前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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