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 3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 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集 ...... 5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 8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1
第九章 会议记录 ...... 16
第十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八条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九条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决定除按照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审批单位、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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