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主要原因系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为负数,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基本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2,770.63万元。
鉴于公司于2024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注销完毕,公司
2024年度回购股份支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94,748.94元,视同2024年度现金分红人民币394,748.94元,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
经营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情况下,经董事会研究,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充分考虑了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上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鉴于2024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因此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项明确了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2024年经营业绩出现亏损,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更好地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2024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4,000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4,748.94元(含手续费、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视同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
公司将持续高度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现金流等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力求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的发展成果。
三、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关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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