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担保、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对外担保的下列风险:
1.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对外担保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4.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担保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担保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与对外担保相关的不相容职责至少包括:
1.对外担保的评估与审批。
2.对外担保的审批与执行。
3.对外担保的执行和核对。
4.对外担保相关财产保管和对外担保记录。
第七条 主要职能机构职责
1.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2)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3)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4)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公司的文件管理工作;
(5)及时按规定向公司法务部门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评估及审批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就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对外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就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审查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2.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4.综合考虑对外担保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5.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经审查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被担保人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被担保人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一条 公司按明确的权限进行担保程序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担保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1.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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