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部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的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制度第四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5.本条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财务部应当会同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名单至少应当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当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财务部应当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公司管理层和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共同掌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
第九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权利或者义务的移转,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原则及交易定价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4.关联股东、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5.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和报告。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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