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下属各级子公司的管理,督促其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虽未达到50%但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指公司对子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在制定其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六条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需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子公司设置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一名董事)及监事会(或一名监事),应当规范运作。公司按持股比例或协议约定向子公司委派(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九条 子公司可以依法设董事会或仅设一名董事,董事人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向子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子公司的股东决定或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五)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其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子公司可以依法设监事会或仅设一名监事,监事人数由其公司章程决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子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设监事。子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职权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子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含: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
(二)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子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
(四)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其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及职权,遵从《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在子公司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报告;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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