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当然委员并担任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其他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
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将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
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
反馈给公司管理层。讨论事项需由董事会进行决议的,应将相应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项承办人员及外部专家等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以充分讨论为前提,每一名委员都应充
分、明确地发表意见,并在会议纪要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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