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加强筹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
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向外部主体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或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资活动应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应考虑企业资金、筹资成本、
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并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1.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筹资活动未按公司审批流程批准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筹资决策不当,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4.债务过高和资金调度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5.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四条 公司的各项筹资活动均需列入公司筹资预算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股票的承办部门,负责联络
中介机构、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筹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同时负责筹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筹资活动的
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公司银行借款、还款及票据贴现等筹资活动,并负责相关筹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中心(财务部)同时办理所有筹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款项收支等相关财务事宜。
第七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
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负责办理筹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筹资业务专业知识和良
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金融业务。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董事会委托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中心(财务部)共
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每年年初应编制相关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
度负债结构、融资(贷款或授信)种类及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款做出计划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
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务中心(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序:
1.公司财务中心(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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