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机构及其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仅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四)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相关事宜按《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类似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经济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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