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除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外,主要负责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委员同时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九条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经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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