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vote.sseinfo.com)或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 董事的累积投票
第一节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举票;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表决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举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选举票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达到当选票数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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