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盈利,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或以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短期投资以外投资为长期投资。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对外投资业务的下列风险:
1.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4.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以下岗位进行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1.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与评估。
3.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4.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5.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主要职能机构职责:
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2.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3.投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以及后续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4.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工作。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人事行政部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工作。
5.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即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即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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