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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