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并通过改善建议,完善公司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
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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