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纳微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相关董
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相关网站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纳微科技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纳微科技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纳微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纳微科技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纳微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2021年4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纳微科技”,证券代码“688690”。
2.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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