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管理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事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
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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