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遵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一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
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
但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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