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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06:16 股吧网页版
纳微科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
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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