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合作项目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
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6.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兼并或置换;
(二)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三)进行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董事会可将相关投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行使。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证券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证券部门应根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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