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〇二六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
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普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
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
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
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
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
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
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
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
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四)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六)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
权利。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
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
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
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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