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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19:13 股吧网页版
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尹琳)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自身的财会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尹琳女士,199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担任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综合柜员;2014年3月至2019年7月,担任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8月至今,担任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2023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除本人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未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情形。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对各议案均投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各议案均投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3.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认真审核相关议案,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相关议案投出赞同票,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于2024年9月13日期间,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等其他特别职权,亦不存在公司阻挠本人行使上述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年审期间,本人与负责年度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会计师进场前,本人与其就2024年年报审计计划进行沟通,确定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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