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5)第 002-1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分别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述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已出具法律意见中的声明、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6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12
四、 结论意见......16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莱尔科技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世纪证券 指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
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而造成的。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仅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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