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设立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审计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亦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十一)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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