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4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5
第四章 附 则......7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特制定《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及时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证券投资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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