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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1:50:02 股吧网页版
莱尔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1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2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4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5

第六章 附则......6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五)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忠 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不得配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炒作股价、发布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的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七)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八)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九) 提示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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