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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汇股份: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被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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